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研究/张鸣(4)
第三、在国际主流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常都包括以下六个步骤。具体来说:
1、资产原始所有人作为发起人选择合适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载体)作为证券化的载体。SPV虽说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这一特定目的而存在,本身并不承担盈利之功能,但它却负担了保障基础资产风险隔离、负责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等关键环节顺利实现的特殊使命。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SPV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所谓承上,需要其与原始权利人完成资产交割和风险隔离等一系列手续;所谓启下,需要其负责对外发行证券,牵头售后的收益服务事宜。所以毫不夸张地说,SPV的合理选择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成败的关键,而根据央行等五部委2014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2、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互相配合完整对拟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利人处向SPV的真实转移。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各方将会实施一揽子的法律手续,从法律角度和事实层面确保拟证券化的资产全部无瑕疵的转移给SPV所有,实现资产与原始权利人之间的彻底切割。而从转移手续完成的那一刻起,基础资产就不再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其经营、债务和破产风险也不再会传导至基础资产,之后由SPV利用风险隔离功能保护基础资产的安全,进而维护投资者利益。其中,转移的方式既可以是以市场对价的方式“真实出售”也可以利用信托以信托财产转移建立信托关系的方式实现。当然,基础资产为债权时,其转让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及时通知原始债务人,以防止程序瑕疵影响证券化的进程和效率。
3、由SPV主导将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通过将基础资产契约化和标准化,将收益和风险分离重组后形成可交易单位,组成结构化的证券产品,以支持发行可投资的证券。在契约化和标准化时,每一份可交易单元的权利义务和收益水平均相同;在结构化处理中,设置优先级和劣后级的收益产品,根据风险的不同,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收益水平。同时,为防止在证券化过程中SPV身份和性质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和道德风险,引入对SPV本身独立性和风险隔离作用的监督机制,在国内主要是以防止实质性合并(即合并发起人和SPV的资产和债务)和限定SPV的业务范围(即其不得经营与资产支持证券无关的其它业务)等,通过设置特别的防范规定和第三方监督手段,确保SPV本身不会出现独立性丧失或风险隔离作用失效的情况,保障证券化资产在运行期间能够始终受到独立的SPV风险隔离机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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