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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研究/张鸣(5)
4、对基础资产实施信用增级措施。为强化基础资产现金流产出能力和确保对风险事件的抵御能力,同时也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资产支持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提供更优的性价比,满足对产品安全性和稳定的需要,增强市场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结构化处理、建立利差账户、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和收购承诺来实现。通过信用增级可以在证券出现违约时为投资者提供及时的补偿,化解兑付风险。
5、对基础资产实施信用评级措施。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投资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受限于自身获取信息的手段和分析能力,对复杂的证券化产品很难判断优劣和风险。所以,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成功管控信用风险的基础,必须要利用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进行信用和投资风险评级。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使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在证券化产品完成信用增级之后,将由独立专业的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水平和风险度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帮助投资者正确的认识风险水平和收益率。
6、牵头证券的发行和售后服务。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和SPV的特性决定其不可能单独承担起全部证券发行和售后服务工作。所以,为了确保SPV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的中立地位和风险隔离效果,对于证券发行和售后服务工作有必要引入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来与SPV共同完成。在证券发行阶段,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引入投资银行承担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职能,利用投行在资产价值发现和证券承销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营销人脉,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公允的价格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减少发行时间降低发行风险和成本。在售后服务阶段,由商业银行负责监视基础资产形成的资产池的运营状况,对资产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监督和保管,收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和收益,并可以根据授权配合SPV对那些逾期欠账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通过第三方的参与,可以有效的对SPV进行支持和适当的制衡。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现状
涉及资产证券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托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破产法》、《税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相关条款散落在各部门法中既不完善且不成体系,而统一的专门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尚属空白。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章级立法出台。随后,为保证和配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点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也陆续颁布实施,并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共同组成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部门规章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券化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弥补了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立法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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