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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研究/张鸣(9)
第四、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权利完善功能和对抗效力。综上可知,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并非抵押发生转移效力的要件,但是,依据我国《物权法》,办理登记还具备公示效力和对抗作用,所以,债权转移后前往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可以起到进一步完善权利功能和发挥对抗的效力。主债权转移后,通过对从属的抵押权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同步公示的抵押权人和实际的抵押权人,完成权利外观和权利实质的一致,使得公示信息与真实情况相符,抵押关系在发生变动后可以及时为社会所知晓,消除可能的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障碍,避免“权利外观”带来的信赖损害,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使权利得到法律全面的保护。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债权转移后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对于防范商业道德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及时的变更登记,可以避免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串通处分抵押物的风险。债权转移后,在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前,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上的抵押权人仍是原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串通,恶意将抵押物处分,新债权人有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原债权人只要同意抵押物转让或放弃抵押权并出具书面文件,债务人便可以将抵押物出售给善意,那么,善意受让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成为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真实债权人的抵押权无法实现,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只能向债务人和原债权人追究相应的责任,但是对真实债权人来说,已经丧失抵押权优先受偿保护的债权,其完全实现所需消耗的各种成本和时间并不会太令人满意。
五、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优势可以被浓缩为这样的一句话:“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对原本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结构重组、风险评估和信用增级等处理后,将资产收益标准化为具有较高流通性的交易型资产,并在证券化的过程中通过资产独立和风险隔离措施使其彻底脱离原始权利人,以资产信用取代融资方信用,缓释商业风险,实现安全高效融资的全新方式”。 对我国而言,在当前“稳增长、调结构”的大环境下,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推进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一方面,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证券化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盘活沉淀资产,帮助企业实现自我造血,也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证券化可以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投资的可持续问题,同时,对于化解信贷资产压力,缓解国内银行经营风险也很有帮助。当然,作为跨制度的重大金融创新,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目前,支撑证券化运作的法律条款散落在各部门法中,既不完善又不成体系,而且多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层级过低效果不佳。所以,从法律层面尽快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对于推进证券化意义重大。本文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证券化实践的深入,有着金融之花之称的资产证券化一定会绽放出更加绚烂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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