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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资产收益权”信托中的应对策略/张鸣
公证在“资产收益权”信托中的应对策略

作者:张鸣,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摘要:信托公司在实践中创设的“资产收益权”不仅成功绕开监管更实现了信托资金的方便放贷。然而,收益权的内涵和外延至今并无法律上的定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并未真正得到厘清。在信托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当下,其潜在的风险也不断被传导至相关的其他领域并不断的积累,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对此不可不慎。为此,本文拟通过对“资产收益权”产生原因及法律特性的做些粗浅的分析,提出办理此类公证的风险点及应对策略,以期对推动公证事业创新发展和帮助信托制度建设起到积极地作用。
关键词:资产收益权 信托融资 金融创新 公证
面对信托监管部门设定的各层级规定严格的政策规范,信托公司为了满足市场需要,妥善有效的绕开监管,实现快速方便交易,在实践中创设了“资产收益权”概念,进而设计了以收益权转让和回购为核心的信托项目,实现信托资金的放贷。然而,收益权的内涵和外延至今并无法律上的定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并未真正得到厘清。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动态监管手段僵化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法规收效甚微,各种变相规避监管的手段层出不穷,而且愈发的隐蔽和复杂,所潜在的风险也不断被传导至相关的其他领域并不断的积累,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对此不可不慎。为此,本文拟通过对“资产收益权”产生原因及法律特性的做些粗浅的分析,提出办理此类公证的风险点及应对策略,以期对推动公证事业创新发展和帮助信托制度建设起到积极地作用。
一、“资产收益权”的前世今生
最开始,为了能给欠缺“法定条件”的融资项目创造“合法条件”从而实现投融资,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创设了附回购约定的“资产收益权”概念(诸如股权收益权、合同项下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进而设计了以收益权为核心的信托融资项目。此类项目因能很好的协调监管规定和融资方条件缺陷的矛盾而迅速被市场接受,一时间谈到信托融资项目言必称收益权,呈现一派蓬勃发展之势。以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项目为例,在“房信合作”的早期阶段,为了应对银监会房地产信托贷款的“432”规定,信托公司通过设立“资产收益权”信托结构,成功“合法”地绕开了监管禁区,为部分“四证”不全的房企提供大量资金。但随着监管部门“重实质不重形式”的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及力度加大的惩戒手段执行后,纯粹出于为欠缺条件房企创造“合法条件”来融资的案例越来越少。而随着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对贷款类信托项目规定计提较高的风险资本金之后,出于降低成本和交易方便的目的以及来自注册资本的压力,信托公司纷纷放弃了原来稳定、简单、成熟的信托贷款融资方案,而转向使用收益权概念设计结构复杂、权利义务模糊、风控措施困难的收益权类项目,并再次成功“越狱”。很快银监会注意到此类现象并出台规定明确:“对各类形式的受(收)益权信托业务,除Trust of Trusts(信托中的信托)和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业务外,原则上均应视为融资类业务,并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然而,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动态监管手段僵化的大背景下,一系列政策法规收效甚微,各种变相规避监管的手段层出不穷,而且愈发的隐蔽和复杂,所潜在的风险也不断被传导至相关的其他领域并不断的积累,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对此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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