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资产收益权”信托中的应对策略/张鸣(3)
2、在收益权信托计划中,收益依赖于基础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所能产生的稳定资金流,但是,信托财产是收益权而并不包括基础财产,造成基础资产游离于信托保护之外,无法受到信托制度中财产独立性原则的有效约束和保护,基础财产的原有风险和来自于外界的威胁无法通过信托机制排除。可以说,一旦基础资产出现风险,其上的收益权将同步受到影响,投资人的安全的收益更是无从谈起,基础财产无法得到信托制度的保护,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缺失,信托的机制优越性和专业理财价值并未在基础财产身上实现,信托仅是充当了融资通道的角色,并未起到资产主动管理的职能,从这个角度上说,收益权的作用并不符合信托法的立法理念。
3、有学者认为“资产收益权”属于未来债权的一种。而所谓未来债权在学理上是指,在将来使用、处分资产时对可能存在债务人享有的请求相对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至今我国法律对未来债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为法理上探讨,在许多基础性问题上还存在着对立性地争论。同时,现实中很多情况下与收益对象之间无法形成一般意义的债权,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也不够丰富,无法提供完整、稳定的司法救济方案。另一方面,说到底未来债权并非现时已存在的债权,将来是否一定能实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比如债权标的灭失致使履行不能,债务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债权无法实现,对权利人的救济十分不利。此理论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尚不明朗,是否能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有待观察。值得一提的,从会计学、会计实务以及银监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角度来看,与“资产收益权”相关的交易内容从未被确认为是公司的一项单独资产权利,而都是隐含在基础资产之中来处理的,硬要将“资产收益权”定性为未来债权尚不足证。由于基础财产的归属及相关权利义务未发生改变,信托的风险隔离作用形同虚设,所以该权利利益并不完全符合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其作为信托财产的属性存在瑕疵。
4、从收益权所表达出来的属性和运用实践来看,收益权的逻辑重点是获取对应的经济利益,收益权仅对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利益发挥作用,权利状态本身对基础资产有着强烈的依附性,无法形成对基础资产的有效支配。该权利状态的行使或实现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形成和实现无任何影响,其功用和效能没有所有权那样完满的权能,无法发挥对物的支配性与排他性,达不到物权存在的基本属性,可以想见,一旦基础资产受到侵害,收益权人仅凭收益权是无法如物权人那样对基础资产实施保护或寻求救济的,无法有效排除外界侵扰,物的价值和使用效率无法保障,综合来看“资产收益权”理解为“收益权能”可以较好的揭示该权利状态的特征也更加符合现实情况。我们知道,“权能”是指权利内在所具有的有益功用和效能,收益权的现实状态正是体现在权利人通过收益权能的表达去获得所有物的利益的过程中,收益权能真实地体现了权利人收取所有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一种法定状态,是所有物实现增值回报的表达方式。以不动产出租收益权为例,不动产出租后,不动产所有权人收取租金正是不动产所有权收益权能的体现和表达,但本质上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基础资产经济性质的内在应然体现。为了有效的应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结构和市场环境,实现高效和安全的获取所有物的经济价值的目的,必然要求收益权能逐渐扩张和外化为具有相对独立的获取利益的状态和方式,对外越来越凸显和强化了其可分离的获取所有物经济利益这一属性。所以,将收益权的性质认定为“收益权能”可以更好的将围绕收取所有物经济利益展开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制也更加符合社会实践的需要。同时,收益权的相对独立状态和显著的经济价值也正是其可用作融资担保标的之原因所在。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