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资产收益权”信托中的应对策略/张鸣(6)
公证员应当建立起这样的认识,对信托合同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和出具公证书不是公证服务的结束,该信托计划结束才是公证服务完成的标志。在平日,公证员应当和信托公司还有融资方长期保持联系,定期与信托公司和融资方进行接触,了解该信托计划的履行情况和风险控制状态,在信托在可能出险和已经出险时,有意识的积极介入,充分合理运用《公证法》和《程序规则》规定,大胆借鉴商业尽职调查的手段,依据民商事证据法则的指引,提供包括法律风险咨询评估、公证式调解、事务工作处理、证据保全、强制执行证书出具等一揽子公证服务,使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让执行证书负载的信息更加丰富,真真能让强制执行公证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
六、结束语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而金融创新是经济改革的必由之路,如何构建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并不断增强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对公证机构而言,作为社会法律服务提供者,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是公证的使命和动力,充分倾听和理解市场诉求并不断与时创新是公证发展的立足点和落脚点,也是未来公证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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