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权纠纷律师代理词/张生贵
关于车位纠纷案件代理词
【案 由】车位纠纷
【案 号】
【委托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张生贵 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13240422999
【庭审时间】2015年2月10日
【庭审地点】法院民事审判法庭211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关于确认车位协议无效、退还停车费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车位性质无争议------经行政规划许可专用停车位
通过庭审举证情况查知,诉争车位系开发商资建设并经规划审批的专用停车位,并非占道或占绿地形成的临时停车位,车位数相对于小区业主户产生缺口,配置比小于一,开发商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行“有偿使用、先到先得”的原则。
小区车位归属有书面约定----业主以租赁方式获取使用权
针对“规划车位”的权属确认方法,《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二款规定,由业主与开发商采取“约定制”确认权利归属。原告与被告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业主公约”显示,小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专用车位既没有“出售”给原告、也没有“附赠”给原告,本小区所有车位早在售房当初的购房条款中明确小区内所有车位实行租赁方式取得。
全案无争议的书证充分证明,涉案车位的权属并非业主共有,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实行有偿出租管理,合理合法。
物业公司取得了车位有偿经营行政许可备案手续,统一收费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及共公利益。
裁判此类案件值得关注的立法理由
关于车位归属问题,物权法已明确采取约定制,物权法出台前,根据全国人大的报告,权属确认曾有“业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约定归属说”四种意见和观点,最终由物权法规定为约定归属权,其立法理由是:
1、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不能越俎代庖替当事人选择,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与利用的基本法,应当遵循自治的私法原理,关于约定归属的立法规定正是体现司法自治的要求,有利于业主和开发商通过平等协商来充分体现自身的意志和利益,约定制才最有利于争议解决。
2、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以约定方式解决归属,实质上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纠纷,这类问题通过交易,由市场决定,才能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3、有利于对车位的有效利用和管理,车位紧张和停车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小区发展中开发商忽略车位建设造成,只有加强对车位的管理和利用,采取市场机制来鼓励开发商为业主提供必要的合理的车位,对缓解目前的紧张局面才更有意义,如果将车位一律规定为业主共有有,一方面公平划分的标准难以确立,且难以保证共同管理所需的协调与效率,还会导致开发商缺乏投资刺激,怠于建设,最终会使车位问题更加趋于紧张,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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