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的新举措/洪碧华(4)
四、违宪审查制度
《决定》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规章、红头文件等)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做好“立、改、废、试”工作。
早在2002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会上就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我国宪法也有规定监督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了“四个一切”,并在第62条、第67条中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立法法》第90条赋于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律法规建议的权利。但目前的这种宪法监督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起不到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作用,影响着人们对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宪法监督有联系又有区别。加强违宪审查意义重大,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有利于限制公权,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针对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缺乏违宪违法的备案审查的程序规定等问题。笔者认为,加强违宪审查的具体措施主要有:设立配套的宪法监督机构;加强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明确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任命;扩大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违宪审查的职权范围。
总之,宪法墙、宪法日、宪法宣誓、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向世人表明,中央领导集体对维护宪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强信心。今后我国还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各种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加快制定《违宪审查法》、《宪法诉讼法》等法律,设立宪法法院、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等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建立宪法纪念馆、宪法博物馆、宪法公园等、把每年12月份作为国家法治宣传月。这些有形的载体和制度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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