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洪碧华(2)
(二)社会形势发展呼唤法治
近年征地拆迁等引发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群众信访上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给各地党委政府增加巨大工作压力。形势发展倒逼着党委政府重视司法工作,实行司法改革。毕竟矛盾纠纷依法应该由人民法院来解决,因为司法有最终裁决权,而由政府信访部门来解决涉法涉诉案件,显得工作能力不足又缺乏法律依据,吃力不讨好。这种作法,违反国家宪政原则。现实中,由政府信访部门解决的上访案件并不多,如果认为“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搞定”,那么这种错误的做法,将会引来更多的上访者。花钱买平安,终究不是长远之计。邓小平同志生前说过:“还是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一些。”
三、怎样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主线。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消除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的制度障碍。工作重点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与公信。因为改革内容涉及面广、影响巨大,必须依法推进,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不是一步到位,只是省级统一管理。尚不敢实行全国性的司法独立。在时间节点上:把今后15年作为落实当前司法改革措施制定与实施的路线图和时刻表,能够提前完成当然更好。目前,我国在六个省市同时进行改革试点: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中央司改办出台《改革框架意见》,要求试点单位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服从党国大局,加强总体谋划,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在体制机制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如下七个方面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本文主要论述四方面内容。
(一)让司法管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决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体制的核心内容就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改革就是要解决内部去行政化、外部去地方化两个影响司法独立公正的核心问题,因为现在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权、财产权都掌握在地方党委、人大机关和政府手中,不可避免,使司法蒙羞。要弱化乃至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属性,恢复司法权力的国家属性。司法机关不能成为从属于地方权力、服务于地方利益的部门。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与地方切割开来,地方党政也就失去了干预司法的手段。这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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