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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法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洪碧华(2)
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糟粕,人治思想和司法行政合一传统的长期影响,没有发达的法律解释技术和机制,法律职业专门化的底蕴先天不足。法官职业化,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末的文件,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目标,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等。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将伴随着法治进程不断向前推进。
(二)司法地方化制约着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由于得不到相应制度保障,实际已经名存实亡。现实中通行的是一种地方党委领导,地方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在人事制度上,如果没有《法官法》和司法统考制度的制约,法院将还会不断被地方“硬塞进”非法律专业的法官。即便如此,现在很多地方还是给法院“安排”没有法律背景的但被认为在政治上可靠的法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法院成了地方的人员接收站,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成为安排关系户的好去处。用人者无权选人,选人者并不用人,法院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拔人才。在物质建设上,法院建设和法官培训深造需要独立的经费预算,但地方财政预算的随意性并没有任何制度制约,反而生出较多扯皮和掣肘。逐渐形成了强势政府与弱势法院,地方富则法院强,地方穷则法院弱等格局,西部有些经济落后地方法院基本办公条件和法官工资均难于保障。法院为了生存和运转,院长或者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成了到处找钱的“后勤保障官”,法院的各级法官也让现实逼得平庸化和功利化,法官职业化建设让法律人无奈地叹息。由于财权和人事权都受制于地方的党政部门,法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行政执法的“纠缠”,陷入地方保护的“旋涡”难于自拔。特别在地市以下,很多地方党政领导心目中的依法行政,则是“依法院行政”,行政上的麻烦事就要求法院出头处理,如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法院无力抗衡,每每成了地方各项“中心工作”的急先锋、挡箭牌。还有大大小小的联合执法、会议、考评、统计、检查,法院已演变成地方的部门和附庸,法院院长在很大程度上演化为地方行政官员和社会活动家,真正专注于司法工作的精力则有限,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干扰。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的地位在基层实际已名存实亡。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在基层更加举步维艰。在法院管理行政化的体制下,法官职业化建设就丧失了应具备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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