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法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洪碧华(3)
在制度层面上,另一个影响法官职业化的因素是法官的职级问题。《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等级并未与薪俸和法官水平相挂钩。法官地位和薪俸高低仍是套用行政职级。导致收入微薄的法官对法官等级不以为然,反而强烈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解决与薪俸挂钩的法官行政职级问题。行政职级决定着法官的地位和待遇,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哪个法官不想谋个庭长、副庭长职务,好听又实惠。时下基层法院向地方党委乞求落实人民法庭庭长正科级的做法也是中国法官在制度困境下自救的最好方法,地方党委或批或不批没有统一的做法,全凭其酌定。法官明知这是趋向行政化背离法官职业化的想法和做法却是不得已而为之。
(三)法官素质不高,职业化基础薄弱
由于历史原因,法律及法律职业的断层和混乱达几十年,我国法官素质普遍不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法官的政治素质不高,则根本不能当法官。”肖扬老院长说过:“为什么山西绛县的姚晓红,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司机,竟然能被任命为掌握生杀大权的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被戏称为三肓院长?关键是法官的管理体制出了问题,法官的选拔、考核机制存在问题。”如果说像姚晓红那样的政治素质的法官是极少的话,更多的法官在业务素质上不能令人满意,我国现有法官中,仍有半数以上不是正规的法律科班,大部分是党校函授或者电大函授、网络开放教育毕业的。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法律科班出身的法官也是近十年逐渐充实到基层法院,尚未取代调干和复转军人成为骨干法官。调干和复转军人固然缺乏系统的理论功底,然而法律科班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也难以令人乐观。就算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官,他们在法学院所学仅是法律的“皮毛”且无法与司法工作“对接”,与真正的司法工作差距较远,现实与理论往往差距太大。正是应了美国法官所说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在反思我们的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同时,亦要反思法律毕业生能够通过司考后就立即被任命为法官,而不经过律师阶段的磨练和经验的积累。然而,经过律师阶段磨练的优秀律师又不愿意放弃丰厚的收入做一个清贫和社会地位不高的法官。目前,法院的地位还不是权力的中心,只处于边缘地带,年轻的法科毕业生通过司考后很多辞职去当律师,或调到党政部门。因为法官的收入没有律师高,社会地位及升迁状况没有党政部门好。晋升慢、待遇低、压力大,法官就难留。比如,从2003年到2013年底,深圳两级法官辞职、调离的共计234人,其中有实职的为37人。这个数字很惊人,相当于100人的法官队伍走了约16人。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无法吸收和留住高素质法律人才,而大部分在职法官又由于本身先天理论素养欠缺而后天难补,不得不费力地支撑着繁重的审判任务。辅助人员的稀少又让法官事无巨细分散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干了本应是辅助人员应该干的琐事。因此,造成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难有时间进行学习提高,不学习的法官绝对不是合格的法官,社会在对司法不公进行评击的同时,又有谁去深研造成法官司法水平不高的深层次原因呢?基层法院院长也在为法院的生存和运转费尽心力,在这样的环境下追逐利益的思想逐渐形成并巩固,法院领导往往忽视或不得不忽视法官法学理论素质的提高。因此,出现了以下现象: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重实践的人多,轻理论提高的人少,单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没有受到法学正规教育的人多,法律毕业生的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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