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法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洪碧华(4)
进人司法机关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从2001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想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职业,都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该项考试难度大,通过比例仅为7-10%,号称天下第一考。导致基层法院法官数量近年来增加缓慢,为了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许多法院不得不让审判员兼任书记员,或者从社会招录临时速录员担任记录。如,2003年,深圳法院全年受理案件达94600件,法官人均办案140件;到了2010年,全市法院全年受理案件逾20万件,法官人均办案235件。法官人均办案数量,高于全省、全国两倍以上。由于基层法院处于社会的最基层,人员交流空间狭小,一方面使年轻人感到进步缓慢,在法院没有出路。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官的“近亲繁殖”,“裙带关系”,影响法官的素质。
二、加快实行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具体措施
法官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劳动分工的结果。专业的分工的确使社会调整更为合理、有效。加快法官职业化改革,势在必行。
(一)法官职业化应由党委领导和人大推动
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为各地实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要实现法官职业化,不是法院一家所能够完成的,应由执政党来领导,由全国人大来推动,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一方面,法院具有天然的依附性,根本不可能调动完成法官职业化所需要的政治、财政、人力等资源;另一方面,法院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它本身不具备完成法官职业化所需要的立法权限。俗话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过问就不难”,法官职业化离不开执政党的领导,离不开稳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二)改革司法体制,保障法官权益
实行法官职业化,对法官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制度上如果没有保障,法官职业化还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在制度上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法官职能去行政化。法官的行政化并不是中国特有的,国外也有出现过。我国法官的行政化色彩严重,法律规定的法官独立审判缺乏制度保障。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必须摆脱行政化管理模式,与行政级别脱钩,并成为公务员队伍中单独职务序列。法院工作人员将被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各类人员将实行不同管理制度。其中,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则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法官的等级只是一种职务层次,不同等级的法官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从而在职务上保障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不能兼任司法行政岗位职务,行政领导与法官职业,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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