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法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洪碧华(5)
2、法官管理非地方化。法官管理地方化是法官职业化的最大障碍,法官地方化使各级法院的人事、物质、财政等方面受制于并依赖于同级政府和党委,使法官在审判中不得不考虑和顾及地方利益,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最根本的原因,同时也是导致法官庸俗化、功利化、工具化乃至司法腐败的原因。地方对法院人事的主管更多考虑地方和政治因素,疏于考虑法官专业因素;而对法院物质和财政的节制更多地考虑地方财力及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平衡并经行政为中心的因素,不会过多考虑法官的特殊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即“省级统管”。法官统一任命,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被罢免。
3、法官保障非普遍化。现在的司法改革设想均普遍认为要吸纳社会高级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以逐渐替换不能胜任的现职法官。目前法官还不是一个充满诱惑和备受人们敬重、羡慕的职业,法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加上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法官队伍的稳定。法官地位和待遇吸纳不少高级法律人才。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是吸引不了一流的人才。
(三)严格考录程序,提高法官素质
对于我国法官素质无论官方评价还是学界主流观念都颇有微词,均认为法官素质有待提高。上海法官陈明华等集体招嫖案,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法官职业化要求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1、初任法官需经过法定的遴选和任命程序。要保证法官的高素质,首先必须严把入口关,必须通过比例仅为7-10%的统一司法考试。除了按《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需经过严格的任命程序。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法官遴选程序,法官任命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大的差别,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我们应当进行改革,建立专门的法官遴选程序。法官的遴选程序应贯彻公开、公平、公信的原则,保证选出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优秀的人担任法官,还必须能够体现法官职业的尊荣感,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法官遴选程序的基本框架如下初步设计:① 申请,②推荐,申请时要有2名以上资深法官的推荐,③法官遴选委员会评议,法官遴选委员会经审查,考试(面试、笔试),考察后确定法官推荐人选。法官遴选委员会要有一定广泛性,由法院资深法官为主并吸收人大政协及社会上专家学者组成,④公示,⑤提请任免,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把那些符合法官条件和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来,把法官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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