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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法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洪碧华(6)
2、现职法官需进行岗位培训。为适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我们应努力探索提高现职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在大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的同时,要强化教育培训,应制定实施《法官培训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形成国家和各省两级法官培训体系,实行法官任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制度。树立终身教育理念,加强审判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努力在法院形成一种法律人文化,形成独特的职业意识、职能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在当前,全体法官的继续教育特别有意义,因为我国法官职业化、同质化的基础是不断变化的,法官在毕业分配时可能是同质的,但是事隔三五年之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就发生了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是他们所处的工作环境差异造成的,另一方面与不断进行的司法改革有关,它取决于法官个人是否能够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信息。司法统一这样重大的课题,我们习惯于用请示汇报这样的行政手段去统一,而通过对法官的继续教育使法官的大脑实现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统一。
总之,推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的具体实践。对公民来说,实行法官职业化制度,法官判案的公正性就有保障,审理者裁判 裁判者终身负责;层层行政审批没有了,审判效率就会相应加快,办案干扰也会减少。对法官来说,晋升机制通畅、福利待遇提高,优秀的人才就会愿意留在法官队伍。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建设法治中国,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清伟:《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与制度构建》,载于《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2]张仁望 刘昊:《深圳启动法官职业化改革 法官晋升“去行政化”》。载《南方日报》2014年02月28日。
[3]周强:《深圳开启法官职业化改革》,载于《新华网》2014年02月28日。
[4]周建华:《法官职业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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