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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恪守法律——从富士康公司的声明说开去/张喜亮
  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恪守法律
  ——从富士康公司的声明说开去
  张喜亮 李 强
  
  富士康公司的声明自证了其延长工时和加班常态化的事实,同时也暴露了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的心态和一些似是而非的逻辑。社会舆论针对劳动法律、劳动法理、劳动关系等基本问题认知识的混乱。本文试图从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利益保护、泰勒制科学管理与现代企业管理科学、现代企业价值观与现代劳动关系内涵、经济新常态与制造业脱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利润追求等关系问题的探讨,澄清一些模糊和错误的认识。

  一、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利益保护
  劳动者与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其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但是,工资、工时等劳动标准的底线则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恪守之,绝非劳动者与企业可以自由商定的,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按照劳动者在企业的“管理下”从事有酬劳动之劳动关系具有身份性理论,劳动者大多是被动地接受企业单方制定的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和标准。国家制定劳动法律法规,设立劳动标准,正是为了从结果上矫正劳动者的被动地位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也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而制定的,企业应当增强其守法意识,加强自律,尊重劳动者的权利,主动与劳动者组织即工会的合作,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并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惟此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工作时间是最基本的劳动标准,我国劳动法律对延长工时和加班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延长工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且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依法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劳动者自身与其供养人的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为参考,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增加和和物价水平的上涨而提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企业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确立劳动标准、平衡劳动关系,既是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目的,也兼顾了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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