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点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孙斌
兰泉人力资源咨询(19)
兰泉点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笔者认为有新的内容,部分内容过于保守,将对下一步其它省市出台实施意见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确定了缴费工资的范围
鲁政发〔2015〕4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该规定明确了缴纳工资的范围,确定由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纳入社会保险缴纳工资的范围,而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缴纳工资的范围(如精神文明奖等已列入现行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范畴应计算在内,避免出现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情况)。
二、确定了过渡性养老金支付方法
鲁政发〔2015〕4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指导实施。
该规定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政策,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的办法予以落实。
事实上10年过渡期中前5年将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放养老金,后5年随着岗平工资的提高,将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计发的方法发放养老金。
三、“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令人有些不解
鲁政发〔2015〕4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笔者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社保机构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后,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与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分离。如果只有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那么这种情况与现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的养老金(工资)情况相一致,等于在说只是一部分工资待遇在社保机构发放,另一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各级财政在支付缴纳社保、职业年金费用后,还要继续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部分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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