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益权”型信托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探讨/张鸣
对“收益权”型信托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探讨
作者简介:张鸣,男,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摘要:信托公司通过设计以“收益权转让+溢价回购”为核心结构的信托计划,有效的绕开了监管红线,实现快速方便的投融资交易,最终实现信托资金的放贷。然而,收益权的内涵和外延至今并无法律上的定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并未真正得到厘清。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动态监管手段僵化的大背景下,收益权信托项目成为大量高危企业融资的乐土,而其潜在的风险也通过信托不断被传导至相关领域且不断的积累,试想一旦积累的风险爆发,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对此不可不慎。与此同时,公证能否对此类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为此,本文拟通过对收益权信托性质和法律关系做些粗浅的分析,对公证强制执行机制参与收益权信托运作过程中的价值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推动公证事业创新发展起到积极地作用。
关键词:收益权 转让+回购 信托融资 强制执行公证
一、问题的提出
信托公司为了最大程度的满足市场融资需要,同时不触及信托监管部门设定的各层级政策底线,在实践中创设了“收益权”概念,通过设计以“收益权转让+溢价回购”为核心结构的信托计划,有效的绕开了监管红线,实现快速方便的投融资交易,最终实现信托资金的放贷。然而,收益权的内涵和外延至今并无法律上的定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并未真正得到厘清。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动态监管手段僵化的大背景下,收益权信托项目成为大量高危企业融资的乐土,而其潜在的风险也通过信托不断被传导至相关领域且不断的积累,试想一旦积累的风险爆发,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对此不可不慎。与此同时,实践中信托公司在设计收益权项目时为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管控,都会对融资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信用增级,而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由投、融资方对附回购条件的收益权合同及附随的抵押(质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随着“昆山纯高信托纠纷案”将收益权的合法性和执行性推上了风口浪尖,一时间公证能否对此类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为此,本文拟通过对收益权信托性质和法律关系做些粗浅的分析,对公证强制执行机制参与收益权信托运作过程中的价值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推动公证事业创新发展起到积极地作用。
二、“收益权转让+溢价回购”合同性质探讨
市场上比较常用的收益权类信托计划结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融资方将自己所持有的基础资产的收益权益直接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信托公司持有,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收益权处理成可供投资的产品后出售给投资人,并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时由融资方提供担保,信托公司溢价赎回收益权,从而实现投资人回报。另外一种是信托公司先向投资人私募信托资金后,再将信托资金直接购买融资方所持有的基础资产的收益权益,并与融资方在购买合同中约定溢价赎回收益权的内容,由融资方在约定的赎回日溢价回购收益权益,从而实现投资人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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