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益权”型信托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探讨/张鸣(4)
尤其是对于可能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公证员应当帮助当事人梳理每个流程中可能的风险点,充分的揭示可能的法律、政策、信用、道德、意外等风险(建议在告知的过程中可以辅之告知以已经公布的类的司法判例),在风险揭示环节,公证员自身应当更加强化证据意识,更加技巧、详实的记录各方关于上述风险如何认识和承受的具体表述,让当事人对于各环节极有可能面临的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对办理过程中的各种证据信息要注意充分的固定和强化,对涉及当事人权益的证据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起到专业顾问和证据专家的作用。
在评估各方履约能力、资信等级和违约概率等风控因素后,公证机构可以提供个性化的菜单式的强制执行方案定制服务,重点强化对履约方信用风险的锁定和对守约方利益的保障,在法律释明和风险揭示后,如实固定各方对强制执行具体流程的表态,为未来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准备基础法律工具和定制操作清单。在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过程中,公证机构积极引导和辅助当事人对协议未来可能面对的强制执行场景因素如何最优化处理进行预设定,对于已知的或未知的阻碍情况如何处理给出切实可行的处理路径,形成系统有机的公证解决方案。从如何申请执行证书到签收执行证书的全流程的各个节点的必选和自选条件都将一一进行事前明确和细化,启动程序的触发条件构成因素、违约事实的认定方式、当事方异议的提出流程、强制执行证书的出具方式等环节都会无缝对接形成联动的系统的执行机制,在需要时可以高效启动快速实现对债权的维护。
五、在出具强制执行证书阶段
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守约方一旦发现交易对手存在违约情况,即可将违约事实的初步证据提交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将按照协议约定内容以及事前设定的审查方案对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况进行识别,在确认交易对手的违约情况已经触及强制执行程序启动条件后,将按照当事人事前预设的强制执行确认程序和操作清单进入强制执行准备模式。公证机构将通过协议中预留的通讯方式并结合法定的其他沟通方式向违约方核实违约具体原因和细节,在交流的过程中按照确认程序和操作清单中指令的步骤,清晰明确的固定违约证据,为下一步的具体处理提供事实依据。同时,将违约证据和情况及时反馈给守约方听取其处理意见。
对于双方有意向进行进一步调解的,公证机构将利用非诉不伤和气的职能优势和预防纠纷避免诉讼的专业能力积极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代为起草调解协议,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愿,继续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使得双方的调解意愿能够在法律框架中充分受到尊重,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障,守约方的利益能够最大程度的被保护。另一方面,对于无法进行调解的,公证机构将及时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认违约相关金额,并最终在强制执行证书中将违约情况相关证据和事实以及应当强制执行的标的和金额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明确,便于执行人提交法院执行。同时,通过公证机构与法院执行机关建立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公证机构可以更好的帮助执行申请人与法院进行沟通,从而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司法执行,维护守约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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