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益权”型信托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探讨/张鸣(5)
六、结束语
如何构建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并不断增强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对公证机构而言,作为社会法律服务提供者,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是公证的使命和动力,所以,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开拓,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这对于我们每一位公证执业者来说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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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柏建中.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J]. 中国公证. 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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