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孙斌
兰泉立法建议(三)
兰泉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
看了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有的规定有新颖,但在操作上没有具体办法,实际中操作不慎有争议,具体而言说明如下:
第八条 (禁忌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兰泉解读: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如何处理,虽然在第二十一条中有规定,但规定同样比较含糊,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实际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没有规定(第十五条只说明了赔偿责任),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均没有说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第十一条 (经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工间休息;
(三)经用人单位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月经过多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天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兰泉解读:
本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违规。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附条件才执行本身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相抵触,建议取消本款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践中在有的单位可能无法执行。如商场、超市销售人员,商场、超市场地本身有限根本没有场所安排,员工提出后用人单位不知如何安排容易引起纠纷。
本条第三款规定(包括本办法相似规定)在执行中没有考虑一种现状,现在在医院开请假证明(或者其它证明)非常容易,开了药就可开请假证明(或者其它证明),有的用人单位无法容忍投诉个别医生医院不管,主管部门同样不管。本办法要认真执行,应当对出具请假证明的医生资格进行明确,如个别医生的行为违规如何处理一并进行规定,否则该规定在执行上容易引起劳资纠纷。
第十二条 (孕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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