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兰泉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孙斌(2)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含28周,下同)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扣减其工作量;
(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六)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兰泉解读:
本条第四款应考虑到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情况普遍存在,如直接规定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为7小时更符合实际,避免用人单位根据个别女职工的申请批准工间休息后,其它提出申请不批准女职工的异议。

转载请注明出处 保护知识产权从小处做起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兰泉微信号码:asd915021
邮箱:13720175407@sina.cn
兰泉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3720175407
兰泉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