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贩毒是否必须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易建刚
三次贩毒是否必须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易建刚
最近,作者承办的案件中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三次贩卖毒品,且每次数额均较少,作者查询有关法院判例,大多按照情节严重进行判处,作者认为,对于多次贩毒的情形,应充分理解我国的刑事政策,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多次贩毒的,不应一味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第347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关于多次贩毒是“可以”认定构成“情节严重”而不是“应当”认定构成“情节严重,且该司法解释并非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是给予了基层人民法院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多次贩卖毒品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基层人民法院应综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然后适当地行使这个自由裁量权。
对于三次贩卖毒品且数额总和较少的毒品贩卖,作者认为,一般地,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档次进行量刑,理由如下:
(1)从学术角度来说:毒品犯罪的重要量刑指标一直都是数量,司法解释出台后,出现了不少机械适用三次贩毒即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例,学界对此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要正确理解并客观适用而不是机械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呼声。作者对此持同样的看法,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将“可以”曲解为“应该”,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并考虑按次数与按数量来量刑之间的大致平衡问题。
(2)从省级法院具有指导效力的有关文件来看,有些省份已经注意到各地基层法院机械套用“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条款,认为只要是向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贩卖毒品就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出台了具体的文件,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11】175号,2011年4月13日发布),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多次贩卖毒品,毒品数量折成海洛因达2克以上的;或者达到6人或6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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