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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易建刚
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
君信律师事务所易建刚
随着我国的国企改制,待岗、下岗、分流成为过去二十年的新词汇,对待岗生活费诉讼的时效也有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作者代理了一件待岗生活费案件,就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形成了自己的理解,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1001施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施行)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作者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问题是有特别规定的。

问题是待岗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待岗生活费是否属于工资、劳动报酬?作者认为待岗期间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生活费是属于工资,也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如下:
①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作者认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际上囊括了没有提供对等劳动的情形下,应支付的工资,也就是说,工资不仅包含提供了对等劳动的工资,还包含了非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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