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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易建刚(2)
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0420施行)(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标准。
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123施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由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劳动部、最高院的上述四个规范性文件来看,待岗生活费应属于工资范畴、劳动报酬范畴。
下面让我们看《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从破产、清算的角度看待岗生活费是否属于工资范畴,由下述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法条可以看出,待岗职工生活费应包含在且只能包含在“工资”项下,因为其它任何项都不能包含待岗生活费,且这些法条并没有“等”的兜底性叙述。
〔法条引用:
①公司法从1994年至2006年的所有版本全部都有关于公司清算支付顺序的规定,在此仅列举一前一后两个版本进行说明:
公司法(1994版)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法(2006版)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②企业破产法(1986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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