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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生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易建刚(3)
企业破产法(2006版)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作者语:由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上述法条的演变,也可以看出法律对应付职工费用范围在扩大,对职工的保护越来越健全,以人为本的思想得到持续贯彻与深化)〕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劳动者关于待岗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时效问题。

法院判决节选:当事人主张的待岗生活费属于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待岗期间仍然存续,同时待岗生活费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在适用时效制度时,应对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予以充分考虑,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本案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诉讼结果:拖欠多年的待岗工资被判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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