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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魏家林(2)
要教育党和政府部门的理论工作者,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及民间专家学者,坚守学术道德,以开放、严谨、客观、公正、全面、系统、规范、科学的学术态度和方法,通过对古今中外有关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政治制度、政治学说发生和变迁的历史背景和历史过程的学术研究,获得什么是法治、为什么要实行法治、如何实行法治的准确知识,并矫正将人治、德治排斥在法治之外,将其与法治对立的认知偏见,以及将法治等同于民主、等同于势治的错误认识,从而使法治能够包容人类实践和思考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有益于国家治理的智慧和经验,丰富和发展法治理论与实践。
党和国家的宣传和教育机器要向社会传播、传授关于法治的准确知识,要以先进并适用的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方法,对党员、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各类学校的学生及其它社会公众,进行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的开发训练,矫正人们身上存在的僭主、寡头、暴民思维和行为倾向,培养合格的政治家和公民。
二、运用法治思维进行公共决策,确保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治思维是道德思维、理性思维、科学思维、民主思维,经济思维混合、平衡、妥协的思维方式。运用法治思维进行立法及政策制定等公共决策,就是严格依据正当的程序,对决策事项从道德、理性、科学、民主、经济五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价,并对这五方面要素相互之间存在的对立和冲突进行平衡,使之保持均势。运用法治思维作出的决策,虽然与人们的主观愿望相比不是最好和最满意的方案,但属于各种环境要素约束下最好、且容易被相关方都能接受的可行方案。相反,公共决策不会或不愿运用法治思维,将会在作出的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激烈的对立和冲突,并导致国家暴力的滥用,如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中为了图进度怕麻烦,不遵守或省略法定程序,民意调查和沟通作样子,最终致使本来实体上很公正的决策方案,因受到群众阻挠而不能实施,或滥用国家暴力强迫实施。
三、正确界定和处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宪法法律及公共决策之间的关系,确保党的领导、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及公共决策的有机统一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现代政党谋求执政或参政,其根本原因就是要将自己的政治主张,通过正当的立法或公共决策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系统化、标准化、程序化为由国家力量保障实施的法律或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和公共决策程序将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之一。
现代政治是民主政治,构成人民整体的阶级、阶层和公民参与政治的根本原因,也是要将自己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为自己谋求正当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主权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构成人民整体的阶级、阶层、公民通过立法和公共决策程序,将自己的意愿变成国家意志,是实现民主的基本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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