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类“贪污罪”律师辩护技能/张生贵
非典型类“贪污罪”律师辩护技能
【案件事实】
ZT、JL二人分别是DY公司经理和工程部经理,2012年8月,ZT被DY公司董事会选聘为经理.1999年JL被区经营中心委派到公司担任工程经理。ZT到任后积极推行绩效考核措施,触及到管理层利益引发相关不满,2012年12月份ZT家被泼血、门涂杀、车被砸、遭举报。2013年3月份,区检察院立案查办,ZT承认收款,并供述放于单位小金库,部分用于单位发奖金、补助等支出,受贿事实未被确认。侦查发现JL涉嫌贪污,侦诉机关随将JL列为共犯查处。证据显示JL担任工程部经理期间曾与施工人员刘XX、张XX等人虚增工程款套取回扣,检方调查时JL供述将套取工程款送给ZT,ZT对此予以否认。侦案机关在公司办公室主任处查扣小金库现金,根据主任记录小金库共有XX万元,其中XX万余元用于单位开支。2013年12月份,公诉方改变以贪污罪起诉ZT和JL,2014年11月区法院认定ZT构成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认定JL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ZT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一审判理】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人授意第二被告人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施工方的费用,第二被告人分四次送给第一被告人97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二被告人的口供、施工合同、被告人签发的审批单、银行转款流水、两被告之间的通话记录、证人刘某、张某、赵某、马某的证言。法院认为第二被告供述送款的事实与马某记录款项数额高度吻合、通话时间与送款时间高度吻合、马某保管时款项包盒与第二被告人陈述高度吻合,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以贪污罪判处第一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第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辩护思路】
本案具有一定严重问题,第一被告人零口供,原审法院判决主要采取推理认定,因此,在一审庭审时,辩护律师将主要辩护思路选择在被告人陈述小金库款项来源,如果第一被告人能够说清楚款项来源和去向,就推定为不构成犯罪;另一个思路便是否定第二被告人的口供,认为是否送款方面,只有第二被告人的供述,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但这两项辩护观点未得到法院的采信。
【上诉主张】
第一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其家属更换辩护律师,二审辩护律师经过阅卷,首先力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向二审法院及审委会、刑事审判法庭多次提出开庭审理的申请,阅卷并仔细分析案情,组织专家论证,联系家属征求意见,会见被告人确定辩护思路,如继续按照原审辩护方案推进,二审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得到法院通知本案开庭审理的消息后,辩护律师以最快速度会见被告人,进行审前推演,一一交待法庭注意事项,要求其简明扼要陈述主要内容,不再拼凑小金库的款项来源与去向,直接针对侦控证据的漏洞提出辩解,切勿多言。但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没刹住车,说了很多与案件关系不大的内宝玉,表达了许多无关内容,对定案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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