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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类“贪污罪”律师辩护技能/张生贵(2)
【二审辩护】
简版要点
①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违法;②裁判主要依赖JL口供;③实行有罪推定草率定案;④ZT没有贪污公款,小金库钱款用于单位支出,从小金库查扣的34万元款项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⑤采信证据违背新刑诉法证据裁判原则。
详版关键
孤证定案问题
定罪核心证据是JL的口供,口供关于钱款特征的说法矛盾、套现的说法矛盾、主观定罪;原审将主任的五次证言中取最后一次定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关联证据实属工作内容方面,不能成为证明犯罪的内容。JL供述的97万款项只有数额演算,原审用JL供述的97万减去小金库已支出和已查扣数额,将余数定罪处刑,这种各截一段的定罪手法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退一步而言,如果认定JL的送款行为存在,也必然成为小金库已支出款项与已查扣款项,原审判决既然认定已支出的小金库款项及查扣的款项不构成犯罪,再判决贪污罪便成为巨大矛盾和奇案冤案。
法理引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特别强调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官教育培训精品课程》讲到传来证言的审查思路:送款人拿着袋装钱进楼到嫌疑对象办公室,下楼时带上去的袋子没有了,有驾驶员或同车其他人的一致证词,能不能作为送钱的间接证据,最高检的分析意见是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认定标准的规定,不能认定送钱这个事实,因为驾驶员或同车人的这个证词,不排除上楼的人可能把袋子送给了受贿人,也可能上楼送给了其他人,还可能先藏在某个地方,待过后自己去取回,依据排他性规则,必须首先解决这个没有穷尽的多空间可能性。
有罪推定问题
原审奉行陈旧的“口供至上”思维进行循环论证,违反“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原审推理“时间、数额存在一定的吻合度”。实际上通过2014年纠正的十二起冤错案件发现,诸多错案件都是通过类似于“时间吻合、地点吻合、数额吻合”这样的主观推测造成的。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错判,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定罪,如果被终审法院维持,必然会引发诸多效访,通过道德失范演绎出犯罪,任何情况下只要有人通过银行存取款流水记录,再到他人住所地转上一圈或打两个电话,就完全以“吻合性”推定到任何利害关系人的头上。
无罪事实未得到重视
单位不便开支的费用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不应当不分青红一律按贪污罪处理,小金库的钱款由ZT与主任共同管理,ZT没有回避或排除单位知情,小金库钱款用于职工发放奖金、补助、劳务报酬,用于单位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能证明ZT将小金库款项用于个人私事,不能证明ZT公款私存就是贪污行为,资金实质上没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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