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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类“贪污罪”律师辩护技能/张生贵(3)
请求:建议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规定,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及时纠正冤错案件,撤销原审判决,改判ZT无罪。
附件一:
上诉人ZX贪污案件疑罪从无二审程序辩护词
二审是防范冤错案件发生的关健;上诉审程序中律师的辩护,有助于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方面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作出相应的裁判,依法及时纠正突破一审防线的冤错案件。本案上诉人辩称自己无罪,通常情况下这是一起冤错风险极高的案件。经过认真阅卷,会见上诉人,足可确定这是一起极端个别的有罪推定判决,审理和判决受到前所未有或新刑诉法的挑战。原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降低法定证明标准,实施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裁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规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
原审关于有罪推定是盖然性推定,不等于客观真实,就本案涉及到的钱款交付环节,如果在民事诉讼中,没有收款人出具的收条、没有收款人自认收款的证据,仅凭未出庭证人的间接证言,按照民事裁判证明标准也不能确认付款的事实,在证明标准更高的刑事案件中,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发生了错判,原审裁判过渡依赖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降低事实认定的精度和准度,是“先入为主、草率定案”。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意见,理由如下:要点一、全案有五个严重问题提请二审给予高度重视; 要点二、上诉人无罪的事实证据; 要点三、原审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认定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要点四、原审裁判思路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要点五、难以认定单位公款.
【要点分述】
一、全案有五个严重问题提请二审给予高度重视
严重问题之一、上诉人自始至终否认收过JL钱款,是零口供案件,上诉人解释了小金库钱款的来源去向,诉说了无罪的事实,致使控方证据体系发生根本动摇。第一被告人的供述与第二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性差异,这种差异影响到定案,属于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穷尽一切手段无法查清,只能按疑罪从无认定。
严重问题之二、原审判决虽然列出42份证据,实际只有36份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占一半以上,其中18份是证言笔录(JL和刘XX的证言分别列了四次),涉及到对上诉人定罪的核心证据和关键事实上只有JL的口供,是典型的“孤证”,JL系“同案被告人”身份,其供述送钱的说法不具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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