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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类“贪污罪”律师辩护技能/张生贵(5)
三、原审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认定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一审用主观推理方式定罪,判决书中已有具体体现,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同案被告人”关于送钱给上诉人的说法,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审认定同案被告人供述时,使用了三个“稳定”,这是十分危险的主观推理。
※ 关于钱款特征的说法矛盾: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证明将钱款送给了上诉人,同案被告人与其非正常关系人的证言关于“现金”是否“整捆”的特征方面出现明显矛盾:未出庭的孙XX于笔录陈述“我分几次取够20万现金通知JL。JL是一人到我办公室拿走20万现金”;同案被告人供述“孙XX告诉我钱到账了,之后我到孙XX单位,孙给了我20万现金。钱是整捆的,一共两沓都是百元面值”。【孙XX证实分几次取够20万,就不可能“10捆绑在一起一共两沓都是百元面值”,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真实】
※ 关于提议套现说法矛盾:同案被告人第一次供述笔录“调到孙XX名下是我向ZX提出来的”;第二次供述“ZX明确跟我说把工程部名下的活调到孙XX名下”。【当时孙XX也不认识上诉人,上诉人也不认识孙XX,孙XX根本不会说出要送钱给上诉人,同案被告人却说孙XX要送钱给ZX,矛盾如此之大,无法表明其供述“稳定”,原审关于供述“稳定”的推理犯了严重错误】。
※ 针对20万元的说法是孤证:同案被告人说“自己开车到XX楼楼下,拿着这个装20万的绿色饮料盒到ZX办公室”。这份关于“送钱”的供述没有任何证据印证,是典型的孤证,用孤证定罪违背《刑事诉讼法》证据裁判原则及证据认定标准。
※ 原审对供述适用“稳定”的评估于事实不符:同案被告人笔录实际是复制粘贴后形成的复制件,推定供述“稳定”缺乏事实根据。最初的原始笔录没有供述如何给上诉人送钱,依据正常的逻辑规律,同案被告人经过深思熟虑主动到侦查机关反映案件情况,将自己知道的事实如实反映,不会有隐瞒或说不清楚,但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路径发现,首次询问没有供述,当办案机关查到刘XX陈述曾经给JL套现的事实后,同案被告人才开始将套现的钱款往上诉人头上推,更加让人吃惊的是侦查机关的询问明显带有诱供成份,对同案被告人不是调查套现钱款干什么用了,而是直接诱导询问给ZX送了几次钱,同案被告人为了印合控方需求而有意地隐匿真相作虚假供述,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询问方式,主要是侦查机关最初按受贿罪立案抓人,无法查清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只好通过“指供”方式拼凑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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