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孙斌
兰泉拷问HR(四)
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还是终止劳动合同?
王某系某食品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因工作需要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劳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一直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2014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一直拖延不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元月10日才拿出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是该公司,而是由该公司总经理投资的另一公司,该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公司将面临拆迁(新公司是在新的生产基地所在地注册的公司),为后期过渡而要求所有员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在拆迁时员工不同意调动工作地点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不同意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公司不同意将王某的进厂门卡列入黑名单,公司保安也不允许王某进公司工作。现在王某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权利。
兰泉提问:
一、公司拖延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因公司的拖延而延长?
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终止还是依法解除?
三、公司为拆迁需要要求员工与不存在关系的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违法?
四、公司对王某的仲裁申请应采取那些措施进行应对?该仲裁对后期拆迁可能发生的纠纷有那些影响?
兰泉答复:
一、公司拖延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因公司的拖延而延长?
劳动合同顺延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顺延的情形为: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前五种情形与本案无关,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包括本案情形下,公司拖延“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违规。
作为劳动合同的续签,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但为了避免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而故意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延后(不否认新公司认可员工在现公司的工作年限)拿出新公司劳动合同“要求”员工签订,如果员工不同意签订该合同,就不允许进公司工作形成员工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从而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公司没有考虑到还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公司“要求”员工签订新公司劳动合同行为具有胁迫性,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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