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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之我见/余秀才
立案登记制之我见

摘要: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变化在于变“不予受理”为“不予立案”。两个字的变革解决了立案难的三大问题——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肯给书面答复。

关键词:

立案难、立案登记制、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为贯彻落实实施之,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一、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前提

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是西方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意思是法官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案件。这体现了法官造法功能,即便法律无规定,法官亦应根据公平、正义、良知和道德等一系列自然法准则,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渐渐形成普通法系。无法律不能拒绝,有规定更不用说,以此推之,法官将无可拒绝裁判之理由。医生可以医术不精为由拒救病人,老师可以才疏学浅为由拒教学生,旅店可以客满为由拒绝入住,饭店可以售罄为由拒绝用餐,唯法官不能。用不负责任的话说,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就是说:“判不对,难道你还判不错?”你不能判原告对,难道你还不能判原告错?再退一步,你无能作出一个正确裁判,难道还不能作出一个错误裁判?总之,你作为法官,必须要在规定的审限内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一个书面的确定的结果,大不了让当事人上诉、申诉,但绝不允许拒绝裁判,不允许不作为,让案件无限期粘在自己手里。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官不拒绝裁判最基本的前提,是案件必须要达到法官手上,要进入法官办案系统,追根溯源,即案件必须立案。

二、立案难的三大表现

立案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给书面答复,最终形成法院案件系统的“门”难进。不收材料,即简单粗暴地回答:“这事不归我们管”、“这个我们不管”,然后将诉讼材料退还当事人。然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能拒收信件,故人民群众开始用快递递交诉讼材料。于是出现了不予答复的情况,信件照收,但束之高阁,不予理睬;或者会象征性地打个电话告诉你,法院不立案,让你来把材料拿回去。当事人当然不肯轻易将诉讼材料拿回,便要求法院下不予受理裁定。法院既然决定不立案,当然不肯下裁定,于是便出现了不给书面答复的情况,事情就这样僵持下来,立案难产生了。

“六难”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由上可知,一个立案难,实际上就包括了前四“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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