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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贯彻“农业三法”/梁剑兵(4)

我觉得,除了上述经济和财产问题外,更要命的是,我们的农民兄弟在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广受歧视。比如:假设每一百万个城市选民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那么,每八百万个农村选民才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这几乎是要表明农民的政治权利只相当于市民的八分之一,也就是说,八个农民的选举权利才抵的上一个市民的选举权利!!!再比如,流浪到城市的打工农民,已经占到我国建筑业的80%,制造业的60%,服务业的50%,(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记者招待会报道)已经成为“新兴的工人阶级”,但是,他们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却比比皆是:暂住证制度让他们无法在自己的祖国具有起码的居住自由;预防犯罪的各地国家机关把他们看做潜在的犯罪群体;他们的血汗工资被残酷的老板克扣,竟然连起诉和要求劳动仲裁的程序性权利都没有。

呜呼!!!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某农村干部语录)

综上所述,以上这三个层次的本质问题结合起来,就使“三农问题”从单纯的和一般的经济与财政问题跳出来,构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社会矛盾之一:城乡发展不均衡矛盾。农民、农村、农业,好象是年迈多病的父母,她的身体被长年的劳作和为城市儿女的幸福“输血”而大伤元气了,无奈的跟在城市以及第一等级与第二等级公民的后面,忍辱负重、步履蹒跚……

二、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

几天来,我在网络上阅读了许多关于三农问题的文章和资料。也许是长期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敏感所致吧,我有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在为三农问题奔走呼号的同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价值和作用!更有甚者,为解决三农问题,有些地区和部门竟然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政策”公然为农民免税,从而形成对法制的直接破坏。

目前,这两部法典,加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农业法律制度的“三驾马车”。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主要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选举、村民权利、村民会议的召集和村民议事权等规定,是关系到九亿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的重要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第19条明文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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