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贯彻“农业三法”/梁剑兵(7)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经我统计,上述法律条文大约1400个汉字,使用了十个“任何”以及22个“必须”、“不得”和“应当”等字样规定了严禁侵犯农民各项合法权益的“刚性法律规范”,其法网之严密、规范之明确、语气之严厉,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罕见的。
但是,很遗憾、非常遗憾的是,这样三部应该对保护农民利益起巨大作用的国家法典,竟然好象被大家遗忘的一干二净!!!
不相信吗?请看:
一、在《中国农民调查》全文中,没有一处文字提到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该文章的两位作者,为了中国农民的利益呕心沥血,想尽了一切办法,惟独没有想到依靠法律!!!
二、在新浪网组织的两次《中国农民调查》的作者、农村领导和国家级专家学者与网友聊天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提到过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三、在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全文中,也没有一处文字提到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四、2004年2月9日,在有关国家机关所组织的正式的新闻发布会上,没有任何一个官员和任何一个记者提起过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五、在我几天来看过的数十篇关于解决“三农”的文章中,我只看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某位专门研究三农问题的研究员提起过其中的一部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遗憾的是,他竟然搞错了该法典的名称,将这部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典的名字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看来,该先生也是个“有文化的法盲”。
六、某些城市(如杭州市)和有些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为解决三农问题,已经制定政策和提出建议,公开规定或者要求取消农业税,表明他们已经完全忘记了纳税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也是国家农业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开始使用非法的政策和规定为农民减轻负担了。必须声明的是,我这么说的意思不是反对废除农业税,而是说,在国家没有修改农业法之前,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颁布废除农业税的部门、地区法规或者规章,因为这在根本上就是一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只会更进一步的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制大业的毁坏!!!
“农村三法”,就这样悲惨的被无数善良和正义的人民尘封在不为人所知的历史角落里!!!
三、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和当务之急是什么?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个人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和当务之急应该有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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