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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挪用公款案件的精致化辩护/张生贵(2)
争点显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越来越多通过“委派人员”的方式实施,多次委派、层层委派情形大量存在,各类经济体中人员主体身份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造成国有资本控(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问题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理论上争议颇大,实践中处理不一,引发诸多后果。
本案上诉人不能认定为“二次委派”,《意见》对委派重新作出解释,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改制后企业设有党委,管理人员由本级或者上级党委决定任免。“二次委派”是实现改制后公司、企业中国家资产的监督、管理方式,是新的“委派”形式。重新作出解释的思路界定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解决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意见》第6条从三个角度对委派人员身份的认定做出了规定。《意见》明确国有单位委派的实质要件,2003年最高法院《纪要》规定委派形式多种多样,无论被委托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可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意见》第6条第一款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意见》虽比《纪要》更加强调认定委派应看国有单位委派这个实质条件,不依据具体任命机构和程序这个形式。但《意见》第6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受再次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实践中主要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和党政联席会议。对于受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委派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分支机构(二级公司以下)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意见》做出的肯定与本案有明显不符,过去认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间接委派”人员有条件地纳入委派人员的认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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