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挪用公款案件的精致化辩护/张生贵(4)
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中第二项规定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上诉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中第三项规定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本案无论QFNC借款给BLTW公司还是BWSNC借款给WCMK,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归入HRB分行所有,银行的利益并未受到侵害,符合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的条件。
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是“公款私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公司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本案公款流转主体实质上是QFNC与BLTW公司以及BWSNC与WCMK之间,不符合“公款私用”的法律特征。(摘自《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第54页至59页、《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第502号】)
【结论】HRB分行将公款借给QFNC和BWSNC,QFNC和BWSNC再转转借给BLTW公司及WCMK使用,虽然有上诉人从中经手帮助,但首先不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也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因此谋取个人利益,银行对公款使用权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要件,上诉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予依法撤销,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
张生贵 13240422999
附:无罪证据及材料、资金流向示意图、书面质证意见、法律关系及构罪要件结构图
附:法律检索
【挪用公款罪成罪要件结构分析图】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