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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初探/张鸣(2)
  二、对赌协议的本质
由此可见,对赌协议是为了解决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对被投资企业商业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产生的,其本身仅仅是一个中性的调整机制,并非倾向于投资方的霸王条款,而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商业模式下,双方为实现投融资交易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所共同做出的承诺,对赌协议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积极的激励作用。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套对被投资企业实际价值进行再发现、再确认的商业机制,是一种带有明确条件判断的价值评估模式,是一项双方之间达成的在市场作用下的按照被投资企业真实价值进行动态评估的安排。
投资方很清楚,投融资双方对企业信息的占有存在严重的不对称,融资方作为天然的企业信息制造者享有绝对的优势方,投资方不管如何尽职调查,始终对信息占有处于劣势地位,同时,融资方无论是善意或是恶意,都为了确保注资实现或是为了能够融得尽可能多的资金,都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和增加正面、积极、利好的信息,仅凭投资方所占有的信息是很难及时、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这在客观上必然增加了投资风险和失败的可能。所以,在投资融双方对企业估值存在非核心的分歧情况下,为使投资得以完成避免贻误商机,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投融资双方自然会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解决估值的分歧问题,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弥补高估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也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补偿低估的价值,对投资方协议可以算是套期保值,对融资方可以说是对良好经营管理的正面激励。
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把投资时基于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转换成了条件能否实现和能否成功行权的风险。正因为有以上的特点,所以可以把对赌协议看成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对经营方的激励机制,其核心就在于通过股权的转让和进出,来锁定投资风险。对赌其实就是一个通过订立近乎严酷的标准,监督和鞭挞企业经营管理层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用最少的资本,获取最大收益的过程。实践表明,只要对赌协议设计合理,风险控制得当,“对赌协议”是一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方权益和激励融资方管理层的最优制度安排。
三、对赌协议的内容
对赌协议签订的主体为投资方和融资方。对于投资方,从国内已公开的对赌条款来看,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早期投资方几乎都是具有外资背景实力雄厚且深谙风投之道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晖、高盛等),近些年,随着国内证券、基金、信托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国内背景的信托、基金、公私募基金机构以及券商正逐渐成为股权投资领域的主力军。考察融资方,我们不难发现,融资方大多是快速成长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而且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掌握最前沿的科技,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资金短缺,急需资金支持其快速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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