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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权利/吕国华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权利,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我国在不动产征收与补偿方面仍缺乏统一立法。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我国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规范;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我国主要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规范。此外,还有几部重要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做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在长期诉讼实践的基础上,笔者从上述几部法律、行政法规中归纳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五项基本权利,即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补偿权和救济权。
知情权,即被征收人依法知悉征收与补偿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被征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贯穿于征收与补偿的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的征收、补偿活动,程序违法。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知悉征收的原因,有权知悉征收决定的内容,有权知悉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有权知悉其他被征收人获取补偿的情况,有权知悉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权知悉征收补偿资金的账户及数额。发生于河南某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联合开发商搞旅游地产开发项目。征收公告未发布,开发商即开始强迫群众搬迁。补偿方案不统一,补偿标准几乎一家一个样。征收决定作出后,整个村子仅剩下十几户人家尚未搬迁。这些村民强烈要求政府公开补偿标准及其他村民获取补偿的情况,遭到拒绝。北京吕国华律师代理村民起诉,最终法院判令当地政府公布补偿标准以及其他已经签订协议的村民获取补偿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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