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权利/吕国华(3)
补偿权,即被征收人依法获取公平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房屋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仅享有要求征收人支付补偿的权利,而且享有要求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的权利。公平补偿是征收人在支付补偿时必须坚持的基本法律原则。这就要求:一、征收人在支付补偿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二、征收人支付的补偿不应低于市场价格。三、征收人在支付补偿前,不得强制被征收人搬迁。另外,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平补偿原则要求征收人支付的补偿必须确保不降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要求征收人坚持公平补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直接将公平补偿原则列入法律条文,但实质上也遵守了公平补偿原则。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土地管理配套法规、规章、法规性文件,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生于河北某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征收当事人无法就补偿取得一致意见。征收人在估价机构尚未作出评估报告时,就对被征收人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委托吕国华律师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房屋补偿决定。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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