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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基本权研究》重印后记/高军
重印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上修改出版的,自初版第一次印刷迄今已逾三载,坊间已告售罄,非常感谢敬业的责任编辑王茵博士多方联系争取到这次重印的机会!
2007年初,面临博士毕业论文开题,当时苦苦思索选题甚至到了食不甘味、夜不能寐的地步。5月31日深夜,财政部宣布上调股市交易印花税,造成股市哀鸿一片,第二天看到相关报道突然有一个选题跃入脑海——从财税入手,研究财税宪政问题,与导师商量获得导师的支持。
选题确立后,开始大量阅读财税法方向的文献资料。当时阅读大陆的税法学书籍尤其是税法学教材,一个最大的感受就是感觉这些书籍的法理含量严重不足,几乎所有的税法学教材只能被称为“税收管理学”,这些教材主要围绕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简单诠释与适用,普遍缺乏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个偶然的机会,看到陈刚教授翻译的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教授的《税法学原论》,旋即被深深的吸引,徜徉沉醉其中,叹服北野税法学义理之精妙。其后,阅读了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的《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所得税与宪法》、《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等税法文集,更是如醍醐灌顶。两位学者从纳税人权利出发,努力将税法这匹脱缰的野马驯服于宪法价值观与宪法秩序之下,构建了各具特色的精妙的税法学体系。通过阅读两位教授的著作,我确立了自己的研究方向与研究路径——基于财政宪法的定位,从纳税人宪法基本权的角度来研究税法基础理论。
税收是无对价的公法上强制性金钱给付,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事实上,对公民财产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于其他公民,而是来自于政府,任何私人的抢劫都无法与政府不合法的征税行为相比——无论规模上还是强制程度上。另外,私人的抢劫至少可以求诸公权力救济,但是面对来自以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政府不合法征税的抢劫,也许弱小无助的纳税人只能诉诸苍天了。考诸世界近现代历史,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均因纳税问题而引发,因此,法治先进诸国宪法中均写入财产权保障、税收法定等内容以作为公民财产权保障之武器。
虽然我国《立法法》、《税收征管法》中明确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但遗憾的是实践中税收法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将税收立法权概括性、一揽子授予了国务院,最终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如果在授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立法,行政机关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的领域里任意制造法律”的结果。事实上,我国现行的18个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征收,其余的15个税种均通过国务院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征收,甚至像消费税、契税等一些常见的、重要的税种,条例只用区区十余条款来规范,税法之疏漏实可吞舟!大部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只能由税务总局通过函令的形式予以补充,甚至连税收的核心要素税率的变动都委诸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遂形成税收领域事实上的函令行政。至于税收征收实务中,更是权力主导,政府患上了财政饥渴症,征税以汲取更多的财政收入为目的,忽略了纳税人权利保护。我国税收领域的这种行政主导税收立法、税制简单、税政复杂、事实上的函令行政的情况,使纳税人遇到涉税问题即如堕烟雾,甚至动则得咎。至于税征上来之后如何使用,纳税人似乎更无置喙的机会。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始终只停在纳税宣传的层面,并无具体的制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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