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看黄金大案 从一地鸡毛到司法免疫契机/张生贵(6)
无罪裁判难在何处
中国历史上自古以来实行的是“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的管控模式,从实际上说“行政”是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控制为目的,“司法”也有控制社会的效能,但主要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以往的政府官员思维定式是以平复社会秩序为已任,政权机关把能不能有效控制犯罪率以及能否尽快惩罚犯罪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方面,因此,无罪裁判格局无法形成。一元化证明标准与主观性“内部格局和观念”原因:现行法律上看,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以往的完全一样,在案件查办起诉审判三个环节,都规定了相同的认定事实的标准,这样的标准设定,使得错案很难通过诉讼程序排除。
检察机关的权力之一是监督侦查权以防止其滥用,但本案演绎的完全不是这样的路径,监督权似乎仅仅被当成写在法条里的口号,诸多问题公诉中很少发生检察监督侦查权的实例,实则配合有余而监督不力。当初黄金案件先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复议,改为提起公诉,案件强行被推进审判环节,中院宣告无罪后,又因当事人讨要黄金惹怒公安,法院站出来替代公安打抱不平,启动院长发现程序,撤销已生效判决,重审强判没收黄金。检察本该监督带病的再审,但还是脱法而行,配合法院玩惨当事人。
非法经营罪立法结构为空白罪状,辩方认为行政法规改变,逞现日落条款,致使空白罪状失去构成要件;控方则认为国务院行政命令对公不对私,其实这是对国家经济政策以及宪法修正案的不当认识。检法认为央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黄金许可的通知不含私人,但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对国营和私营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央行区别对待显有违背宪法之嫌。
如何赔偿才公平
引自明朝名垂青史的一代贤相丘濬,主持正义,忠君爱国,关心乡里,主张“先知后行,知行合一”,主张“劝君上,正百官,教庶民”,把教化的意义提升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指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主张“重民之事,蕃民之生,恤民之患,藏富于民”,积极支持新兴商品经济。自古以来,任何法律的本质都在于保护民权,促进社稷,中国古代思想家的经济思想,主张把充裕人民的物质财富视为实现治国安民的基本原则。《尚书》有“裕民”、“惠民”的观点;《周易·益》有“损上益下、民说无疆”,都把重视人民的利益视为统治者的德政;《论语·尧曰》实行宽惠政策,允许人民牟利取财;《老子》让人民自由牟取财富;《管子·牧民》有句流传至今的名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藏富于民 国之邦本的内含才是真谛。自然法的原则很多,但是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的原则包括:不触动别的财产,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得到的利益;履行诺言;赔偿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给应受惩较者以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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