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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黄金大案 从一地鸡毛到司法免疫契机/张生贵(7)
拿黄金案来说,如何赔偿的问题,曾出现的分歧主要为“从新价”“变现价”“变现加息价”“退还原物”四种意见。
“从新价”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模糊性规定;“变现价”有规定,但变现时间与赔偿时间相距甚远的情况下,价差变化巨大,赔偿显有不公;比较折中的应当是“退回原物”,律师多次建议相关部门退库处理,退库核销最为妥当。理由在于《国家赔偿法》是关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首要,体现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利益衡量原则。“从新价”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赔偿请求人利益,但不利于赔偿法律关系各方的利益平衡。从主流认识和有关规定看,赔偿标准时应是一个较为确定的时间点,不能随时间推移而不断改变,否则不利于法律关系的平复和稳定,不利于当事方利益的平衡。换言之国家赔偿实际上是要平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与国家三方利益,“有利于赔偿请求人保护原则”只计其一不计其二,不能随意使用,也不宜随着程序发展而无限制地延展,否则有失公平,也违背主流认识和规定。
结合本案虽然公安机关在审判前处理变现,程序有错,但如果在检诉或法院阶段变现,或判决后变现,同样会发生赔偿价差问题,所以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提前变现并非必须承担现价赔偿的必要条件。“从新价”的缺点较优点更为突出,不宜采纳。“变现价”无法充分体现《国家赔偿法》保障和救济人权的首要宗旨,即便辅以判决与赔偿节点的利息赔偿,仍与立法确定的标准不符。“退还原物或退库”则策略地解决了矛盾问题,平衡了各方利益。
权威实务的观点认为,公平合理解决的方案之一是退库,虽然该问题和观点都是给予侵犯财产权造成的赔偿,但内在法理即如何平衡各方关系和利益,在理论上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时,需要根据价值取向进行利益衡量。
现阶段无论《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规定是否尽如人意,但其树立的以受害人为核心的理念和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毋庸置疑。前述“从新价”虽也能解决问题,但与《国家赔偿法》特设的相对固定操作简便的赔偿标准相比,“从新价”显得复杂,如果贬值了,按从新价则很可能不利于受害者一方,不利于迅速高效实现赔偿到位,不利于沟通协调。而“退库”处理便捷明了,符合赔偿一般原理,既充分尊重了现实多变的情况,更避免了加重国家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又有利于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国家赔偿法》保障和救济人权的宗旨,符合《国家赔偿法》不断加大权利救济力度的精神,还有利于促进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完全地履行赔偿义务,也有利于遏制滥用赔偿请求权的情形,实践中也有因拒不领取赔偿金而多得滞纳利益的现象,退库能避免节外生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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