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黄景富(2)
二、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用中的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它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适用体现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目前,由该原则衍生出与刑事证据有关的两大规则,对于从根本上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和观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疑罪从无”规则的确立。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该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通俗说法。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控诉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证据的标准。
在我国,尽管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确立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由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的以上谈到的两大规则已经确立。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实行时间较短,加之我国的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违背以上两大规则的观念和行为依然非常盛行,其中刑讯逼供在我国的泛滥和屡禁不止就是一个典型。因此,仅仅确立了法律原则,而没有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予以保障,原则的落实可能只是一句空话,人们所期盼的由该原则来彻底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严重侵反人权和有效打击犯罪将只会成为一种美好的愿望。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