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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煤矿生产行业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孟海洋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令人深思,这与行政监管有一定关系。煤矿生产行业监管一向是行政监管的重中之重。但是,我国煤矿生产行业存在行政监管立法滞后、信息不对称以及行政监管效率较低和官僚腐败等问题,文章从完善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构建反腐败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行政监管;煤矿生产行业;煤矿事故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统计数字。2008年全年,全国安全生产中,重大事故发生86起,死亡和失踪1315人,同比增加8起148人。其中煤矿发生31起,死亡和失踪503人,同比增加7起120人。特别重大事故共发生10起,死亡662人,同比增加4起360人。其中:煤矿就发生5起,死亡174人,同比增加2起3人。以上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到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性之高,损害性之大、影响范围之广是非常惊人的。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诸多原因,但是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与行政监管不到位有关。

  一、煤矿生产行业行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行业发展迅速, 随着小型私人煤矿数量的增加,对煤矿生产行业的行政监管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行政监管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一)立法的滞后性
  1.煤矿安全立法的滞后性。国外大多数煤矿安全监管走的是“立法先行”的道路。例如以美国为例,早在1891年国会就通过第一个管理矿山安全的法规。1969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这部法律比以前任何一部约束采矿工业的联邦法规更全面、更严格。再看看我国的情况,1993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2002年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这两部法的颁布实施对防止煤矿事故和保护煤矿工人人身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长期以来以立法存在粗线条、原则性强、程序性规范少于实体性规范、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等问题,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可操作性差,存在较多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矿山企业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采用的是“行政处分”,对行政处分的量刑情节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也规定了刑事责任,但是规定得较为简单。
  2.我国行政监管机构的设立依据的滞后性。行政监管机构具体的授权依据是国务院的“三定方案”。所谓“三定方案”,即国务院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方案,一般由中央编办或各部门自己拟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基本上所有行政监管机构都是依据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的。例如,国家安全生监督产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设立的依据就是以上的“三定方案”。而监管依据是2000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虽由国务院批准,但却由国务院办公厅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而且发布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公众,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位、各直属机构”。由此可见,“三定方案” 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而只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内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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