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煤矿生产行业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孟海洋(2)
(二)信息不对称
行政监管主要是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缺乏透明一直是行政监管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一个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是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资料不同。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但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存在。例如二手车的买卖,卖主对该卖出的车辆比买方了解。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造成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交易中获取太多的剩余,出现因信息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导致利益分配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况。在煤矿安全领域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煤矿企业对于煤矿生产、经营情况是最熟悉的,然而劳动者和行政监管部门缺乏对专业性信息的了解而使得企业钻了“空子”。
(三)行政监管效率不高
1.一些行政监管机关管理混乱、执法不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有限,工作效力比较低。我国有关煤矿安全的立法相对比较滞后以外,在安全事故已经酿成以后还没有得到追究,一些地方政府成为了煤矿事故企业的“保护伞”。
2.行政职权错位现象比较普遍。我国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垂直管理体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在平常的安全监察工作中,行政监管机关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理,把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就是把工作“做好”了。法律虽然对监督管理机关的职权有规定,但规定得并不明确,无法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我国行政监管机关名为行政监管机关,实际上主要行使监管职能的是当地政府,安全监察机构一直没有弄清自己的职权职责,主要还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监管,缺乏监管权力的独立性。
二、完善我国煤矿生产行业行政监管的对策
由于我国煤矿生产行业行政监管存在着以上所列问题,笔者下面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立法的质量
1.修改《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作为国家煤矿安全基本立法应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和执法程序,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矿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地位。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增加《安全生产法》的可操作性。将煤矿企业的“瞒报”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此外,在两部法中增加民事法律责任条款数目,以保障对矿工及其家属的事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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