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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煤矿生产行业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孟海洋(3)
  2.制定一部行政监管机构设置“三定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而“三定方案”虽由国务院批准,但却由国务院办公厅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而且发布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公众,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位、各直属机构”,明显带有内部文件的性质。“三定方案”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其授权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怀疑的。行政监管机构设置“三定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三定法”,即将原先国务院办公厅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来确定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权。行政监管机构是行政监管的主体,它的设置关系着整个行政监管是否落到实处的问题,依据一个低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性文件设立的监管机构是无法独立,并强有力的实施其职权的,因此行政监管机构设置“三定”法的制定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引入公私协商机制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人民民主权利。早在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就颁布了关于行政公开方面的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The federal gov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然而,我国缺少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立法,笔者建议针对行政监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制定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正如王名扬教授所说的那样“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 。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最好的防止行政腐败的方法。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的参政权与知情权的的必然要求。
  2.引入公私协商机制。新西兰著名行政法学家迈克尔·塔格特(Michael Taggart)在其主编的《行政法的范围》一书中论到:“除管制经常采用的政府机构的结构以及市场形式之外,还存在着一些程序上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公与私用新方式混合起来。其中最独特的也是一种最重要的可能是越来越多的采用非正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尤其是协商管制。”“协商制定规则提供了通融与折中的空间,使结果首先令当事人满意,然后令行政机关满意,从而避免诉讼。”在这里迈克尔·塔格特教授提出了一种双赢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认为行政监管与被监管企业之间建立一种协商规制的规则,最终以一种“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了处罚或者诉讼的发生。在目前倡导共建和谐社会的法律环境下引入这种机制,是解决煤矿安全事故的一种公平、有效的途径。而行政监管正是为了避免交易中的各方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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