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和法律的本质/赵龙
论法和法律的本质
(作者:赵龙,天津律师。电话:13312073303)
(国际教育协会法律顾问师论文)修改
[摘要] 关于法和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学者以及法律工作者首先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在世界范围内,从古至今有许多法律思想家以及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都对法和法律的本质从不同的角度有过深刻的阐述。直到现代,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和定论。甚至有的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本就是多层面、多方位的,原因是每一个不同的概念理论只能解释诸多法律现象中的一部分,其余的法律现象则用该理论不能得到有效的和令人信服、满意的解释。本文斗胆试图通过法律现象中的权利与义务这一对基本概念入手来对法律的本质进行阐述,从而对这一事物的本质有所认识:法的本质是为维护人权,对侵权者的惩罚或者要求承担的责任。法律的本质则是在何种情况下人权受到侵犯而应该受到惩罚以及怎样处罚或者要求承担责任的一系列规则、规范的体系。
[关键词] 法 法律 法和法律的本质
导 言
任何事物都存在现象和本质的二重性。现象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受本质的制约,反映本质的部分特性。事物的一切现象可由事物的本质来解释。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首先感知到的是事物的外在现象,然而人的理性思维使得人可以通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概念是人们对不同事物区分的词语表达,也应是对该事物特征或者本质的精确描述。但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概念的内涵的理解却不尽一致。由于词语的缺乏,同一个词语还会用来表达不同的事物,也即概念的内涵会发生变化。“概念分析是分析哲学(法学)的主要方法。分析哲学家认为,‘关于我们世界的认识是通过我们的语言表达出来的。因此,关于我们这些认识的讨论,可以归结为对语言的讨论,对于我们所表达的认识的理解可以归为对我们所说的句子的意义的理解。这样,就从关于世界的探讨转为对语言的探讨。”[1] 我们认识事物也必先从概念着手。对概念理解的一致,才能避免我们各说各话,也才能深入分析事物的本质。所以,认识法也要从基础概念开始。“你们可能认为,追求终极观念的理论与实践完全搭不上边。你在刚刚开始职业生涯时,这或许是真的。碰上更重要的问题时,你却可能最终发现,不是研究基础知识徒劳无益,而是除了研究基础知识,几乎不可能获得任何有益的东西。”——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可见,基础知识对整体知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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