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和法律的本质/赵龙(10)
刑法最能体现法的惩罚本质。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所以应当予以严厉的惩罚,一方面给予受害人权利损失的补救,另一方面惩戒人们以后不致再侵犯人权。侵权责任法仅仅是对权利损害上的经济补救,这种侵权显然比犯罪较轻。
民法体现的是人人平等的真理。人们缔结契约,相互赋予权利,以交换各自所需,鼓励创造财富,增进各自幸福。
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体现了权力共同行使和自然资源人类共享的真理。人类创造的财富离不开自然资源,少数人貌似利用合法手段获取了巨额财富,但这些财富实际上包含着更多自然资源的因素。限制对财富的不正当增加以及过度的滥用也成为保障人权的任务。比如税法、有关社会福利的法、环境法等。
成文法的形成,应看成是人们对法律科学成果的记录。以便于普通法官就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而不成文的判例法,则要求法官具有更高的法律素质,甚至具备一个法律科学家的素养,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法的这两种不同形式,却能达到同样的目的,这也有力的证明了客观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存在。
法律规范对一般人而言,是由苦涩无味、晦涩难懂的语言组成的。由于其中的逻辑关系的复杂,对法律工作者而言也得认真研究才能够理解其深刻的寓意。问题是一般公众对法律内容并不了解,但他们多数却也没有去做违法的事情。反过来讲,那些做了违法事情的人也没有多少是了解法律规范的。似乎法律规范就是为法律工作者而制定的,普通民众大多感觉他们离法律很远,并不触及法律。难道在他们心中就没有法律观念了吗?其实法律观念一直就在他们的心中。因为人人生来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就会形成一种有关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的道德观念,这种道德观念本就包含着法律观念,因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人的行为突破了最低的道德规范,那就触犯了法律,也就侵犯了人权,就应当受到法的惩罚。这也就可以很好的解释这一现象,一个具有良好道德观念的人是根本不会触犯法律的。这也可以说人人心中都有客观法的存在。
康德的观点最能证明这一点,他认为:“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强制限制个人滥用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24]
法律现象十分庞杂繁多,当然在这里不可能一一分析。上述观点还望法学前辈及同仁予以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1](美)布莱恩•比克斯著,邱昭继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11代译序第16页。
[2] 参见刘金国、蒋立山主编:《新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7第57-59页。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