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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和法律的本质/赵龙(2)
一、法
我国法律学者对法的概念的考证一般是从古文献记载的对“法”字的含义开始的。“法”的古体字是“灋”。根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典即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注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这一解释可知,在我国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也就是说法的含义是刑,刑即惩罚,从而可理解“法”本义是指惩罚,只不过在古代指的仅仅是刑事惩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民事交往的增多,难免出现争执,“法”自然就延伸到民事处罚。从夏朝之法称为“禹刑”,商代之法称为“汤刑”和周代吕侯创制之法称为“吕刑”来看,更能体现“法”就是惩罚的含义。就现在,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一提到“法”,最直接的感受就是惩罚,实际上人们害怕“法”就是害怕惩罚,这也是人们对法的最直观的感受和理解,人们这样对法的理解事实上是完全正确的。根据对古字“灋”的研究,对有罪者的惩罚是由叫“廌”的一种独角兽来担任的,据说“廌”能够辨明是非。这也表明,古代人对他人明辨是非的能力是不信任的,只能将其交给神兽来担任,“廌”承担了法官的作用,裁判当事者的是非责任,进而对当事者进行处罚。这也就是法的惩罚的本质所在。
在西方国家,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而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表示法的词Jus、droit、recht、diritto、derecho等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而表示法律的词lex、loi、geseti、legge、ley等通常指具体规则。[2]
如此看来,尽管各民族语言不同,但智慧却是相似的,他们对“法”这一事物的认识是如此的一致,都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有所区分。
二、法律
汉字中的“律”字,在古代,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指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也即规范声音的用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含有规范的内涵。[3] 古代有人将“法”与“律”解释为同一含义,其实际上是看到了违反“律”的后果将要受到的“惩罚”与“法”本身是“惩罚”看成是一个事物,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法”本身意义上的“惩罚”解决的是“什么是惩罚”的问题,比如监禁、斩首。而“律”解决的是如何、怎样将要受到“惩罚”的问题,比如盗窃、杀人。人们将“法”与“律”组合成“法律”,是表述了另外一个事物,根据“法”与“律”本身的含义,“法律”应该表述的是惩罚的规范这一内涵。这表明,惩罚不能由裁判者随意自由的行驶,只能依据一定的规范来裁判和惩罚。因此,法律这种规范,不但约束当事人,更主要的是也约束政府机关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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