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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和法律的本质/赵龙(3)
法和法律的含义虽然在理论研究上有区分,但在现实使用当中,一般是不加以区分的。说“法”指的就是“法律”。

三、法和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概念的阐述
法律与一切事物一样,也存在本质与现象问题。对于法律现象人们很容易感知,比如国家颁布的《宪法》、《民法》、《刑法》等规则,比如法院的判决,对罪犯的处罚等法律现象。这些法律现象回答了什么是法律。但“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学基本问题却指的是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对于法律是什么,人类历史上的思想家都在努力思考着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形形色色,不能统一,有的法学家干脆避而不答,或者转而回答成“什么是法律”了。英国法学家哈特(H.L.A.Hart,1907-1992年)把“法律是什么”称作是“恼人不休的问题”,也说明法律的本质这一问题在哈特之前的法学家并没有给出哈特满意的答案,而哈特自己也没能下一个确切的定义,而是把问题变成在于消除三个议题的疑虑和困惑即: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联系?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4] 鉴于美国法学家布赖恩•比克斯也说“我们通读了很多法理学著作,修满了整个法理学课程,但是仍然不了解其中的基本问题,更别说解决他们了,这一点真是让人惊讶。”[5] 我在这里再讨论法律的本质问题,也是深感胆怯。但不管对错,我还是想说出我的看法。讨论法律本质问题不可能不借鉴以往法学家的有关法律本质的思想成果。
法学是一门人类社会生存科学,科学无国界。实际上自有人类以来,人们就不断的研究法律这门科学,因法律无不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息息相关,且是人类社会须亦不可离的人与人的行为准则。
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人们就对“法律是什么”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学术思想,每一种思想都有其一定的理念在支持,主要是由于法律的现象比较多而复杂,因观察的角度不同而各异。西方世界的主要法律思想有: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代分析法学等等。

(二) 法律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早在公元前340多年,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前347年)认为,“法律是我们自身永恒的部分,国家应当由法而治,法律是政府的主人,政府是法律的奴仆,官吏应该是法律的维护者。他说,执政者和国家管理者“不应该以统治得好,而应该以服务得好而感到骄傲--并且首先服务于法律”。[6]这一思想表明,法律是人类社会自身永恒的一部分,与人类社会相伴。也就是说,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必须按照一定的行为规则进行交往,这种规则就是法律。一切背离法律的行为都是暴力的、野蛮的,冤冤相报终将毁灭人类的生存。就好比天体的运动遵循的万有引力定律一样,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能分开,否则将不成为该事物。人类也一样,只有遵循法律才能保全人类自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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